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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就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村于1995年前后第二次(第一次是1991年前后)依法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土地。
关于土地承包法一轮承包制的解释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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