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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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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再延长,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这个新型土地承包政策在根本上并没有改变原有承包期限中的规定,换而言之,村委会将依旧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全村土地平均分配秩序。农民原有的土地不会被打乱重新发包,没有土地的依旧申请不到土地。 第二,《土地流转合同》修改注意哪些? 土地流转承包制定的合同期限基于第二轮承包到期后作废,而如今二轮承包期限延迟,农民与被承包方需要拟定最新的承包合同。 1、注意改变合同日期,重新签字按手印保障各自法律效益; 2、确认承包地附着物情况,地块只分为水田与旱地两种; 3、最为关键一点,明确农业相关补贴的补贴方。 第三,大规模分配不会有,小规模调整要抓住机会 大规模土地分配在四十年之间不会出现,不过村集体内部的小规模调整可以继续。仅限于部分土地面临特殊情况的农民。 1、他多一垄、我少一亩这类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情况; 2、相邻两块土地关系调整,需要取得全村村民70%赞同意见,方可进行。
“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许再调整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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