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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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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绩效考评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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