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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绩效考评制度。...
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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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二)未按照第三十条规定时间向读者开放的;(三)未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预约借阅、流动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通过流动站(车)等形式向社区、村镇、偏远地区开展公共图书馆流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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