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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调岗降薪

2023-06-10
1.如何调岗降薪才合理——协商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单位不得调整。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协商调整的情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认定标准,一般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比如员工原来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后来用人单位上海的分公司撤消了全部都到北京去,它会使订立劳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工作地点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要素,它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合理的客观原因的,但单位并无单方变更的权利,企业仍然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内容,如员工不同意的,不同于一般协商变更情况下单位不得变更合同,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它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如何调岗降薪才合理——单方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实践中,如何确定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几种可以认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1)法定单方调整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在具体适用时也要注意相关限制条件,如不胜任调整,目前单位运用的比较多,但却对运用条件并不清晰,根据法条精神,单位首先必须证明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然后证明单位对该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胜任工作。如果单位没有规范的绩效考核量化指标,没有详细的考核记录,没有公平的考核制度和流程,仅凭直接领导个人主观评价,很难证明员工"不胜任",也很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2)调岗不调薪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该条规定要求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3)按照约定调岗调薪 法律对于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达到一定条件单位可以对员工调岗调薪的行为并不禁止,但单位要想按照这种方式调岗调薪,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事先明确劳动者现有岗位和待调整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薪酬标准并明确告知劳动者; ②明确调整的具体前提条件,不能模糊规定; ③调整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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