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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公司是本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是首先设立的、统管公司各个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受本公司的管辖,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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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设立义务。《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设立公司必须满足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的经商办企业的条件。 2、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6条: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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