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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维护庭审现场的秩序,以及法庭的庄严形象,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专业要求非常高的一项活动,如果允许拍照,录音录像,试必会影响法庭的审理,干扰...
私下自己录音、录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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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据以上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是能作为证据的。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具体还得看视频内容是否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首先,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庭上能否录音录像的规定,仅有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规则》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里只说了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也没有说可不可以用笔记录。司法部在1991年的时候给青海省司法厅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中认为:“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但是司法部的批复至多只能算是行政规章吧,其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除此之外,再无相关规定规范法庭上的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问题。这就给法官出了个难题,现在当事人都是讲法的,你不允许他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得有法律依据呀,看来通过法律的形式,至少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法庭上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在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方面的权利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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