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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涵盖在社会保险内,一般由单位办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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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3、享受待遇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就有生育保险。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意味着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并不等同于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那么这对夫妇没有特殊情况的就不能再生二胎了。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本人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编辑本段]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③晚育假增加15天;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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