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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无效。建筑法明确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
以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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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第一条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_____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___.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甲方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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