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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只为挂靠人员提供合同合同中必要的材料和文件,这是法律禁止的。但现实生活中却屡禁不止,那么,挂靠有哪些表现形式?挂靠的表现形式是个人或企业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实施工程建设。挂靠人一般向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账户、印章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项目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三)不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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