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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只为挂靠人员提供合同合同中必要的材料和文件,这是法律禁止的。但现实生活中却屡禁不止,那么,挂靠有哪些表现形式?挂靠的表现形式是个人或企业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实施工程建设。挂靠人一般向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账户、印章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项目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三)不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建筑工程挂靠具有如下特征: (1)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而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格合法,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上交一定数额的费用 (4)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 (5)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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