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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地方公路维修,所处罚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按规定上缴自治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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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XX、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各族人民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对在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XX、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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