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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公路、地方专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和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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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三)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五)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修建跨(穿)越地方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设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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