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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在以下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4、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 5、公路两...
XX相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协助、配合制止违法建设,造成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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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新农村建设可以给农民安排住房。农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拆迁人应当向农民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将农民临时安置于周转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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