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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结论明显不当的。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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