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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
关于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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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说一下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条件是什么吧: 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月享受下列伤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级至4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生活护理费标准的确定,以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三、省属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由养老保险基金和政策性破产预留资金等渠道支付待遇费用的,执行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四、待遇调整办法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台。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所在市(州)的调整标准。
吉林工伤提前退休的职员可以享受单位支付较大数额的补偿金等的待遇,由于受工伤而导致的提前退休,也就意味着该公民已经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由于此种情形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导致的,故此单位对于此类的提前退休职员,需要支付较高数额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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