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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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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⑶拒绝治疗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吉林省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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