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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如何履行实缴义务

2021-11-18
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期未届满,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原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知道的,原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未缴纳出资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份;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实现之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也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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