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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偿方式: 一、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无法完成的项目,根据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
1.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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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债转股、分割发包人产权等,其中现金支付是最为常用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价款。
一般施工合同文本不会刻意约定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因为施工方本身就是为了盈利,所以自然以现金支付(包括转账、银行承兑等)为首选。但在实践中,也有施工单位直接以占有开发房地产的一定股份为目的的结算方式。从法律上讲,无论工程款是以现金结算还是以一定权益划分(公司股份、建筑产权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得到保护。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清偿方式,无论工程款以哪种形式结算,最终都会以现金价值为核心衡量因素。当首选现金支付无法实现时,将围绕可折价成现金的财产展开。例如:某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约定现金结算,但开发商后期资金困难,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就基于建筑物、土地和开发商公司股权或开发商处置权的财产进行协商和划分。实践中常见的以房还债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做法之一,也是工程款清偿方式与其他债务清偿相比的特点。关于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并无一定之规,一言以蔽之:只要是开发企业可控的财物,均可协商用于清偿,如公司股权、建筑物产权(所有权、使用权)。任何债务清偿方式的选择都要考虑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可落地),这也是工程行业以房还债的原因很多。毕竟房屋价值的评估没有股权复杂,更容易实现。
工程款清偿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不论如何约定,以承包人取得其应得工程款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是: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也是一种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双方之间已有的矛盾,对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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