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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出租人想出卖租赁房屋时,有知晓购买条件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必要求其在此期限内实际购买。对...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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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出售抵押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支付方式、担保状况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出租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只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过户登记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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