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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入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入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入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入,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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