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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
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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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授权委托书等。)需要在中国使用,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公证机关(或具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到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使用。同样,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包括验证和公证),然后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让印章后才能送回中国使用。2、澳门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目前对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一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让印章没有明确要求。3、台湾省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省律师到台湾公证处公证;公证复印件应送内地公证员协会核实,核实后的法律文书可在内地使用。
涉外婚姻认证、公证办理方法如下:1、可以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使用,须备份中英文译本。(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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