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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生产经营成果;8、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签署下属...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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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1.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厂容厂貌的整洁。 5.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第七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第八条:生产、办公场所严禁吸烟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条:不说任何不利于公司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话。第十一条:不作任何有害公司的事 第十二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十三条:宿舍里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第十四条:必须按公司值日规定和要求清扫宿舍,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第十六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向负责人启示,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擅自操作他人岗位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第二十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二十一条: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第二十二条: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原材料及产成品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平等就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十五条: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第二十六条: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第二十七条: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第二十八条: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六章:员工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的义务。第三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义务提高劳动技能水平 第七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三条:300元。第三十四条:整月全勤者,奖励全勤奖,奖金10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给予全厂通报的处分,对于通报处罚不认可的给予打扫厂区卫生处分(工作时间以外,不计报酬)。 第三十六条: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公司发展有利的建议,经公司领导考虑其可行性后,给予现金奖励(10—100元)。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历的保存和管理。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的,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门(急)诊病历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的,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劫、窃取病历。第六条除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经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读后应立即归还。患者隐私不得泄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标注页码。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急)诊病历的患者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科室;患者同时在多个科室就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送达后续科室。病人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应收回门(急)诊病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表(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第十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房集中统一保管。病房应在收到住院病人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出院后,由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和管理住院病历。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者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房的,由病房指定的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印病历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病历后提供。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申请后,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门(急)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房,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印的病历送到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印。申请人核对复印或复印的病历后,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九条医疗事故发生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咨询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负责解释本规定。
1、记录布草使用情况,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业,自觉遵守本店的各项规章制度。3、及时记录住房、查房、退房时间、送水、维修等情况,并与前厅校对报表、房状。4、协助客人入住,当班员工应在楼梯口迎候客人,引领进房,简介房内设施(热水、空调、网线、电话等)。5、客房内各项物品卫生整洁、摆放整齐。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对客房水杯、卫生洁具等进行消毒。及时补充客人所需的各类物品。6、负责工作钥匙的收发、保管,做好钥匙领用记录,严格执行借出和归还制度。7、了解客情,当班期间不定期楼面巡查,注意门、锁、会客情况,做好巡查记录。8、随时做好楼面(走廊、扶梯、外窗玻璃、窗槽等)的公共卫生,保持楼层整洁;9、做好设备报修工作。服务员首先到现场了解损坏情况,后报修。维修人员进入客房修理应有服务员在场。10、做好设施的使用和日常保养。正确掌握各类电器的使用方法,并根据天气情况做好照明、空调等设备的开关和调节。11、每天对辖区范围内的设备运转、电源开关、照明工具、地毯使用、墙壁清洁等情况进行了解,发现异常及时申报维护和修理。12、负责客人遗留物品的登记、保管和上缴,不得私自扣留,违者严处。13、工作人员夜间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使用客房,发现者按挂牌价扣罚,并调离岗位。14、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清钥匙,交清房态,交清交班记录。15、认真听取宾客的意见,并将客人的信息及建议及时反馈给客房经理。16、爱惜部门的公共财产,力行节约,按质按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宜。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及服务水平。工资:2300——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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