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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的,在参加工...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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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提出申请,应当提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三)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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