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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弹性工作时间是有限制的,弹性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如果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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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弹性工作制对企业或组织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弹性工作制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 2、弹性工作制可以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应确定弹性工作制是综合工时制(计时或计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计时工作制的: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均为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根据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分别按照150%、200%、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根据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计算加班时间。(上海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应按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有最长时间限制的,每天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但是如果是属于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也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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