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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罚《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1、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2、违章建筑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3、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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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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