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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2、违章建筑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3、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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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接受了处罚并采取了有关改正措施,是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并凭处罚决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2、对于违反法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 3、对于违反法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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