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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解除购房合同会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在不可能全部同步进行,时间先后不同,方案不同。目前就主流来说的有以下几种: 1、与开发商解除合约关系,之后从开发商手中拿回首付款,再与银行解除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开发商归还银行贷款,合同此时终止。 2、之后与银行解除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从开发商手中拿回首付款,由开发商归还银行贷款,合同此时终止。 3、开发商先归还银行贷款,然后与银行解除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从开发商手中拿回首付款。
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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