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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可。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
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固定经营者应向其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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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机构总结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的,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分公司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即有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具体扣多少,需要根据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定分摊比例,然后计算权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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