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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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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为: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行为人是过失心态; 3、对象是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 4、客观上,行为人因过失而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刑法上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但法律条文是死的,具体量刑,还要看犯罪的最后定性是否为贪污,具体数额,既遂与否,是否有自首情结,是否符合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刑事案件,如不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落下对自身极不利的口供,尤其对这种以数额量刑的案件更是这样。 上述答案,如有未明,可来电,我会给你解答
过失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可以称为过失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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