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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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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若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规定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在这一点上出了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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