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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吗

2022-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谓公益性事业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是非营利性的。而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性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有关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机关的释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机关。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这条规定而言,首先明确肯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该怎样对其进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这个所谓“另行规定”至今未见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其第1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该条规定说明,民办学校取得的“办学许可证”只是学校合法经营的前提,而不是合法经营的依据。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还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然后才可开展经营。本人认为,该条款所指的“行政法律、法规”应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该法第66条已经肯定了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由于开办民办学校应当保证卫生、消防等方面安全,应征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许可,因此在教育、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许可证办理后,还应当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综上所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应由工商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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