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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育局也会管。国务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管理全国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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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子女教育费属于抚养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书由提出变更的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同时要附送以下材料: (1)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2)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 (3)拟任举办者办学申请的资格证明文件; (4)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5)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 (6)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办学许可证副本。 2.学校资产的捐赠者并不一定都具有举办者的身份。对于纯粹由捐资者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蜡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学校举办者的身份不变。但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者董事,而不具有举办者身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拟任的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是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对于民办学校提出的变更举办者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如果审批机关统一印制了《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可以不再递交本申请书,因为申请表实际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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