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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
文化教育权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各类文化活动权利的统称。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即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妇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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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本科专业7门选考课程为《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4学分;《学前教育诊断与咨询》,4学分;《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4学分;《英语 (二)》,14学分;《普通逻辑》,4学分;《美育基础》,4学分;《儿童文学名著导读》,6学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妇女参加扫盲学习。国家创造条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帮助妇女脱盲。(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此外,国家和社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妇女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1、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是监护人负责。 2、如果监护人不能尽监护职责,可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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