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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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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中国已经持续20年。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可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 (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以下标准支付退休费,直至死亡。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支付;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支付。 因工致残退休,日常生活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日常生活不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同时,具备两个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支付。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支付。 退休干部死亡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死亡干部相同。
一、增加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一)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局级正职900元,局级副职730元,县级正职570元,县级副职480元,乡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人员,省级以上1100元,局级700元,县级460元,乡级350元,科员和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和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和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和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技师和普通技师含260元。(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4)在按上述标准增加退休费用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出生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2元。资金来源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所需的财政资金,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资金保障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地方需要的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三、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北京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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