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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问的告市政府哪级法院管辖的的回答是:一般由被告即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中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该市政府组成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是该部门并不是县级政府,法律只规定县政府以上。但是没有规定市政府部门。因此还是基层法院。 如果你对于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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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参加人及其地位是:原告文化厅、被告省政府、第三人卫生厅。原告通过起诉直接参加行政诉讼,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同时也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另《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以上两个因素,本案应由办公大楼所在地即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类似第三人地位的代理人。其中第三人的确认比较困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第三人。第三人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必须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惟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第三人,但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使职权,而是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可以成为第三人。第二,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获得某种权利或减少某种义务,或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本案中卫生厅就与省政府的确权裁决有利害关系,因为确权裁决决定了卫生厅是否有办公大楼的使用权问题。第三,经本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是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区别。
你们的情况主要是考虑状告县政府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此可见,县政府为被告的,由你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县级法院无权管辖),你只能去中级人民法院告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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