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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省人民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
该市政府组成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是该部门并不是县级政府,法律只规定县政府以上。但是没有规定市政府部门。因此还是基层法院。 如果你对于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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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被告即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中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起诉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在政府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是起诉县级政府,则要去县级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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