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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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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有的房屋被一方单方出售的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将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根据《》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办理登记的,另一方将无法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需分情况确定。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夫妻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已经过户,夫妻另一方都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有效,其余情况下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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