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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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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出售行为有效,但如果是恶意低价出售的,则无效。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有不少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出卖的情形。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是重要的财产,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的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公开判决的内容看,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出现了较大分歧。
在实践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有的房屋被一方单方出售的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将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根据《》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办理登记的,另一方将无法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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