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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及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件及交接文件等)。),施工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施工合同及其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适用于已登记的船舶);(6)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寸或5寸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4)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船舶所有权的约定不明确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签订的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建造的)或者放置龙骨证明(按整体建造的);(6)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可以从不同角度拍摄并反映船舶建成部分整体情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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