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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
一、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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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20吨以上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抵押登记:(一)双方签署的书面申请;(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船舶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在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证明。2、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抵押人、抵押权人、船舶抵押情况和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并向抵押权人发放船舶抵押登记证。3、船舶抵押登记包括以下主要事项:(一)抵押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地址;(二)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发放机关和号码;(三)担保的债权金额、利息率和赔偿期限。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情况。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资料(1)批准的船舶名称审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享状况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享状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或船舶拍卖文件等),建设中的船舶需要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书及其复印件(5)(5)原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登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6)及其他所有权转让证明书(5张证明书)和被转让的所有权证明书(5张证明书)的所有权转让人的证明书)申请建设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者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处理)(4)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5)船舶检查机构发行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应提交船舶建设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设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5)船舶检查机构发行的船舶技术资料及至少一个阶段的证明书(按阶段建设)或者安装龙骨证明书(总体方式)的建设中)的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7),不能反映其他机构提交的文件的5个角度。注:(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本海事务管理机构注册管辖。(3)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要求: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3、对于需要交付文件的船舶,船舶登记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股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一对应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本登记机关的登记许可范围内,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告知其原因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资料齐全。否则,就不会被接受。3领取申请资料,接受申请,在《船舶登记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初审初审由船舶注册业务主管完成。初审者必须确认1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附属资料一致,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2在《审查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初审意见,签字注明日期。3把申请资料交给审查员。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员必须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附属资料一致,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2在《审查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字注明日期。3同意注册的,将申请资料提交审查人。4不同意注册的,初审经营者书面通知,将申请资料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书不返还),在《审查书》中明确记载申请资料返还,由申请人签字。批准审查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许可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查员是证书发行人。审查者必须检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查书。2在确认内容正确的情况下,在《审查书》的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发行意见,签字注明日期。这个日期是证明书的发行日期。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发证证明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出具证明的意见,在《审批表》中填写船舶登记号码(出具船舶股权登记证明和船舶国籍证明时)。2船舶登记业务负责人根据登记内容将相关情况输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印刷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3船舶登记业务负责人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书》制作证书,盖船舶登记专用印鉴。证书制作完毕,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申请人领证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盖上业务登记的印章,在签字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的相应栏中明确记载并要求申请人签字,同时征收相关费用发行证明书。5证书制作人.审查人.发行人分别在审查书的相应栏目上签字,明确记载日期。证人还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发行的证明书的印刷号码。存档船舶登记业务负责人整理剩下的申请资料和证明书的复印件和复印件,与审查证明书一起存档船舶登记资料,在船舶登记工作台帐上记入存档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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