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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子塌了如果没有侵权人一般由房屋所有人自承损失,因为房屋所有人有权承担安全管理与维修的义务。如果房屋倒塌是由于第三者侵权导致的,由侵权的...
批准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了使用者,别人不要主张房子是自己的,否则先认定是违法建筑,再调查是否有其他违反宅基地规定的行为,然后再次审批宅基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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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 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一)提出建房申请 (二)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申报开工和竣工手续 (七)农居点公建配套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由村委会统一建设。 (八)农居点内道路、桥梁、绿化、河道驳坎等由村委会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建设。 (九)各有关乡(镇)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本乡(镇)农居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报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各区建管中心应将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的审批和开工、竣工情况按季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备案。或者: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一)办事程序向各乡(镇)下达本年度批划指标审查报批的各种资料)入户调查审批发放用地许可证(二)需提供资料 (一式二份) 2、个人住宅用地申请书;(书面申请一份) 3、选址意见书一份;4、占用土地类别证明;(是占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票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证明书) 5、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证明一份;(写明时间、地点、内容、结果) 6、计生证明;(计生部门注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 7、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属批新交旧的需写明原因、拆除原宅建筑物保证书及乡、村、组意见并附原宅基使用证原件; 9、属男到女方落户的,户口必须迁入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男方原户口所在地出具本人在原籍的宅基地情况说明; 10、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除申报以上资料外,户口需迁回本地并附相关的证件; 11、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可以,离婚时需要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赠予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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