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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和侵害犯的关系是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
是这样的,这两个概念属于不同版本的概念张明楷(司法考)将犯罪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而法硕考试则将其分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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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3、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4、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5、具体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是这样的,这两个概念属于不同版本的概念张明楷(司法考)将犯罪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而法硕考试则将其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比可以发现:行为犯相当于抽象危险犯(强调只要实施一定行为就构成犯罪)对直接客体造成抽象的危险.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奶粉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危险犯相当于具体危险犯(因为法硕分析上只承认危险是具体存在的,仔细看你就会发现的!)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足以造成....的".例如放火罪.结果犯相当于实害犯咯(对直接客体造成现实危害),例如:杀人罪。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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