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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违反了物业服务人应该遵守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物业服务人提前解约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业主决定和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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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四)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五)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有三种情况可以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由于不可抗力,房地产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3、房地产公司未按房地产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住宅区内的财产经常丢失,如果是房地产公司的错误,住宅区的所有者可以向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召开所有者大会就交换房地产服务企业提出建议,住宅区的所有者决定选择或解雇房地产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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