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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到位股权转让解决办法

2021-10-27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所有权,受让人应当知道或知道,公司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公司债权人如果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可以同时向该股权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律不禁止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所有权。根据该股转让后相应股东的出资份额是否出资,分为1、预约股转让后,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时,原股东完全免除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但是,如果其他发起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原发起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支付责任。2、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所有权,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的发起人和受让人对出资份额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的发起人和受让人负责后,可以向原股东或原转让人索赔。但是,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中还有约定优先的问题。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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