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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如下: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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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理解是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 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适用是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者解除竞争限制协议,可以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竞争限制经济补偿后,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九条,在竞争限制期内,使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时,工人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工人三个月竞争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无条件解除权,这样规定似乎仅认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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