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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不需要撤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自始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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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撤销无效合同首先要找出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民法典》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关键条款,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不成的,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六、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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