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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主要有以下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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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一样。区别包括: 1、不同的条件。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原因,无效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 2、效果不同。无效合同追溯只会产生无效的结果,可撤销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产生有效或无效的结果; 3、其他差异。
1、“清理结算条款”不同于“解决争议条款”。前者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后者解决程序上的问题。2、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终止针对的是有效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提存、抵消,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是二种不同的合同。根据《》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从签定之日都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形。可撤销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但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第55条,如果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撤销权,则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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