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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
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组债务人或破产清算申请。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根据法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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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而债权人不同意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20余家债权人申报,申报债权总额为2344万余元,其中银行债权1786万余元(包括去向不明的1030万元在内),其他企业和个人债权558万余元。1997年5月21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延安支行等5家银行在内的12家债权人参加会议。该5家银行债权数额占总债权额的60%以上。债务人b公司及其主管部门上海华埔贸易公司均因下落不明,其无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经申请人介绍b公司的审计报告、帐外资金去向不明和b公司不能履行对其到期债务等情况,要求宣告b公司破产还债的理由陈述后,到会12家债权人中的7家(包括5家银行)认为,债务人b公司除审计报告中所说的1030万元借款去向不明外,尚有不少债务未列入审计报告,对这些情况应有个明确说法;如系非经营性亏损而挪作他用,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国有资产将严重流失;现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既不出面清算债权债务,又无人对帐外资金作出合法解释,故债务人b公司目前尚不具备破产还债的条件。该7家债权人建议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通过公安部门追查帐外资金的去向。债权人会议据此决议,不同意b公司破产。 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占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债务人去向不明的资金占其企业资产的相当比例,且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对债务人实施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31日裁定如下: 终结b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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