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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的具体的过程是什么?

2022-07-04
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20余家债权人申报,申报债权总额为2344万余元,其中银行债权1786万余元(包括去向不明的1030万元在内),其他企业和个人债权558万余元。1997年5月21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延安支行等5家银行在内的12家债权人参加会议。该5家银行债权数额占总债权额的60%以上。债务人b公司及其主管部门上海华埔贸易公司均因下落不明,其无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经申请人介绍b公司的审计报告、帐外资金去向不明和b公司不能履行对其到期债务等情况,要求宣告b公司破产还债的理由陈述后,到会12家债权人中的7家(包括5家银行)认为,债务人b公司除审计报告中所说的1030万元借款去向不明外,尚有不少债务未列入审计报告,对这些情况应有个明确说法;如系非经营性亏损而挪作他用,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国有资产将严重流失;现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既不出面清算债权债务,又无人对帐外资金作出合法解释,故债务人b公司目前尚不具备破产还债的条件。该7家债权人建议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通过公安部门追查帐外资金的去向。债权人会议据此决议,不同意b公司破产。 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占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债务人去向不明的资金占其企业资产的相当比例,且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对债务人实施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31日裁定如下: 终结b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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