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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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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内。不是说还钱就屏蔽的,因为失信行为在先,可以适当延长。所以赶紧和承办法官联系,争取尽早屏蔽失信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只要符合删除条件,就可以立即删除。一般来说,不可信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相关信息: (一)全部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不可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不可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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